2004年5月占用土地并建厂的外商投资企业,《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旧)》规定不适用,我公司是否应办理免税手续?如需要应向那个机关办理? 根据《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解答》(财农税字【1990】第064号)的规定: 问:三资企业占用耕地是否需要申报减免?减免审批权限如何掌握? 答:为了严格控制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范围,防止发生偷漏税现象,三资企业占用耕地应比照享受减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向当地财政征收机关递交减免申报表。对三资企业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权限,依照《暂行规定》第三条执行。 《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暂行规定》(财农税字【1990】第056号)的规定: 第三条 对耕地占用税的减免,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已有的规定外,按以下审批权限进行: (一)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报财政部批准,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占用耕地30亩(含3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 (三)占用耕地3亩以上(含3亩)、30亩以下的,报地、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四)占用耕地3亩以下的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财政局备案。 计划单列市耕地占用税减免的审批权限,按照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占用耕地的审批权限确定,由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 各级审批机关不得超越权限,扩大耕地占用税的减免范围。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批准减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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