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占用耕地是否办理免税手续?

来源:安徽税务网 作者:安徽税务网 人气: 时间:2008-12-19
摘要:2004年5月占用土地并建厂的外商投资企业,《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旧)》规定不适用,我公司是否应办理免税手续?如需要应向那个机关办理? 根据《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解答》(财农税字【1990】第064号)的规定:...
2004年5月占用土地并建厂的外商投资企业,《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旧)》规定不适用,我公司是否应办理免税手续?如需要应向那个机关办理?

根据《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解答》(财农税字【1990】第064号)的规定:

  问:三资企业占用耕地是否需要申报减免?减免审批权限如何掌握?

  答:为了严格控制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范围,防止发生偷漏税现象,三资企业占用耕地应比照享受减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向当地财政征收机关递交减免申报表。对三资企业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权限,依照《暂行规定》第三条执行。

  《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暂行规定》(财农税字【1990】第056号)的规定:

  第三条 对耕地占用税的减免,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已有的规定外,按以下审批权限进行:

  (一)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报财政部批准,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占用耕地30亩(含3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

  (三)占用耕地3亩以上(含3亩)、30亩以下的,报地、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四)占用耕地3亩以下的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财政局备案。

  计划单列市耕地占用税减免的审批权限,按照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占用耕地的审批权限确定,由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

  各级审批机关不得超越权限,扩大耕地占用税的减免范围。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批准减免税。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