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函[2008]17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下属成员企业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1-04
摘要:上述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下属成员企业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8]17号        2008-1-4

武汉市、襄樊市、咸宁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关于变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成员的请示》(平保产鄂分发[2007]1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有关规定,经确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新成立枣阳支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作为湖北分公司下属成员企业,直接合并至湖北分公司。上述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八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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