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稿酬收入减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0]69号 1990-06-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 关于对投稿、翻译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作如下减征照顾: 每部书的稿酬收入不超过20000元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征30%;每部书稿酬收入超过20000元的,仍按现行规定征税。 本规定自1990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局 1990年6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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