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酬金收入的征税问题 财税外字[1981]64号 1981-07-16 郫县工艺美术公司承接美国阿姆尔平工艺品公司来料加工绒绣等产品,按规定八一年给居间介绍人何坚4%约1.2万美元的酬金,此项酬金应按服务项目的劳务报酬所得征税。何在服务期间,如有费用开支,可按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即每次收入不满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于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1981年07月1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