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生产电子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2006年除正常销售外,每月要发出大量的产品用于市场推广,随同正价产品无偿赠送给客户。另外,我公司在重大节日时,通常将部分产品用于发放员工福利。用于促销的赠品和用于发放员工福利的产品没有取得收入,因此我公司未做有关税务处理。税务机关在对我公司进行检查时,指出用于上述用途的产品应视同销售,责令我公司补缴所得税。请问用于促销的赠品和用于发放员工福利的产品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内部处置资产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970号)规定,企业内部处置资产(包括各项自制和外购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不确认收入。但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资产处置:(一)用于市场推广或推销;(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用于市场推广的赠品及用于发放员工福利的产品,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该确认收入缴纳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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