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销售应税及免税项目的设备进行税额可以全额抵扣吗?
问题:
自2009年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制后,针对同时经营销售应税及免税项目的企业,其设备支出的进项税是否可以全额抵扣?1.如果可以全额抵扣:(a)是否可无限期留抵?(b)如果没有销项税可供抵扣时,能否申请退税?2.如果不可全额抵扣,进项税转出应如何处理?
回复: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之规定,购买的设备如果用于应税项目或同时用于应税项目及免税项目的,均可以抵扣进行税额,且无进项税额抵扣的数额限制。
目前并无有关留抵期限的规定,亦没有申请退税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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