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收征管是涉外税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指导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并对征纳过程进行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审计的一系列活动。加强涉外税收征管,对认真贯彻税收政策法规,实现税收职能,促进内外资企业平等竞争,推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笔者结合江西省宜春市实际对涉外税收征管略陈管见。 一、涉外税收征管现状 随着各地招商引资、选资力度加大,涉外经济风起云涌,宜春市涉外企业2007发展到279户,其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4户、合作经营97户、外资企业178户。从事的主要行业有制造行业、房地产业、通讯业、娱乐及服务业等。2007年共征收涉外税收收入46175万元,占全年税收收入10.31%,其中涉外地税收入5545万元,占全口径收入的4.12%。涉外经济的发展不仅增加了财政收入,而且引进了新的管理理念和生产技术上的创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全市地税系统涉外企业税收征管体制是县(市、区)局税政部门业务上指导,各属地分局管理,税收管理员兼管。目前,涉外企业税收征管问题主要有: (一)、涉外税收未专业化管理 1、税务管理员对涉外企业涉税信息缺乏足够了解。据调查,各基层税务机关管理涉外企业税收基本上都是税收管理员兼管,实行与内资企业同样的征管办法,未完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工作规程要求,开展涉外企业审核评税、税务审计,使税务机关对涉外企业纳税情况、代扣代税款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不能进行动态监控和综合评审,同时也不能及时发现并处理纳税申报中的错误和异常申报现象。目前,我国已和89个国家(地区)签订了税收协定,但熟知和了解协定条文的人员很少,对外藉人员申报的个人所得税无法准确确定和进行必要的管理。 2、对外藉人员涉税缺乏科学的管理制度。当前,对外藉人员和我国港澳台藉人员还没有一套手段先进、管理较为严密的制度,他们入境后的涉税资料及外藉人员的其他基础资料很少或不全,在纳税义务的判定上存在困难,容易造成税收上的流失。 3、对我国公民取得境外应税收入管理几乎是空白。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中国公民须将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全球范围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在境外的本地居民取得收入后都应在每月初7日或年度终了后30日内到居住地(户籍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据调查,2007年宜春市外出劳务人员达86.28万人,到目前,我市地税机关还没受理过此类纳税申报。 (二)、涉外税收法律亟待完善 1、假外资企业难以遏制。现行外资企业税务登记办法是先经外经贸委部门批准,然后工商部门审资(外商投资实际出资占投资总额比例25%以上)认定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依照营业执照颁发税务登记证。有为数不少的涉外企业营业执照办理后,外资就不在了,但仍保留外资营业执照;还有一种是以"挂靠"形式存在的外资企业分支机构,实际上是个体户。税务对此缺乏相应的政策处理依据,只能按外商投资企业对其管理。在这种情况下,那些假外资企业可以堂而皇之的享受各种优惠政策,形成不公平的竞争,税务机关对此只是无奈。 2、外商分支机构缴税地不明确。如外商投资企业跨地区设立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其工作人员工资、薪金、津贴、奖金等由总机构支付,同时履行代扣代缴。但是现行税收法律中没有界定这些人员应缴的个人所得税是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还是由劳务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带来的弊端是征管权限不明,由此容易造成税务机关间的工作摩擦,税款征收不及时。 3、网络经营纳税义务难以界定。按我国税法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判定是以纳税义务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地点确定为前提的,即只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才能构成营业税的纳税主体。当前许多跨国提供劳务是通过网络等来实现,并不亲临现场,在这种情况下,劳务的地点很难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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