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发[2000]29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2-28
摘要:恢复征收增值税的粮食企业销售原属于免征增值税的库存粮食,未提进项税金的按国税函[1999]829号文件的规定,可以按库存粮食的收购金额依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0]29号      2000-02-28

各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经营方式在不断更新和变换,为在新的形势下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管理方法,针对新的情况和问题,在国家未作出具体规定之前,我们对涉及增值税方面的有关问题拟定《增值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暂行)》,现印给你们,各地暂按此规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增值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暂行)

  一、粮棉企业税收问题:

  (一)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政策(财税字[1999]198号)执行后,企业原有留抵税金或存货中抵扣的进项税金,政策变化后应如何处理?

  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其1999年7月底前收购的粮食未销售但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补缴入库;原有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和留抵税额应转入库存成本。企业减免的增值税其会计处理仍按财会字[1995]6号文件规定办理,即核算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并相应记入"补贴收入"科目。

  恢复征收增值税的粮食企业销售原属于免征增值税的库存粮食,未提进项税金的按国税函[1999]829号文件的规定,可以按库存粮食的收购金额依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其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合法凭证是哪种票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业产品,允许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票据,必须是套印××国家税务局统一发票监制章的普通发票(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除外)。

  (三)对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棉花应按何率抵扣?

  对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棉花取得的普通发票,一律按票面金额换算为不含税金额后依13%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债务抵帐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一)对企业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经县级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予以抵扣。

  (二)将抵帐汽车用于销售或再抵债,应如何征税?

  企业将抵帐汽车销售或再抵债的,如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视同一般货物对待;对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对企业间以物易物、以物抵债后,出现进项大于销项的情况如何处理?

  为加强对以物易物、以物抵债购销形式的管理,凡以物易物、以物抵债货物再销售时其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其差额暂转出挂帐,待情况核实后,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方可准予抵扣。

  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名称发生变化后,对其原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以及留抵税额如何处理?

  对一般纳税人名称发生变化的,如仍及时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可继续按一般纳税人管理,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以及留抵税额如数划转,并可继续按规定的比例予以抵扣;未能及时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其留抵税额及尚未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一律转入库存成本。

  (二)纳税人破产、兼并、停产等情况发生后,其资格的认定以及在清算期间涉及到存货处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留抵税额、欠税以及存货非正常损失等税收问题和发票使用问题如何掌握?

  1.破产企业税收问题按冀国税流发[1998]14号文件规定执行。

  2.企业改组兼并后仍具备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其尚未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以及留抵税额可以连续或合并计算,经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抵扣;其兼并前的欠税应由兼并后的企业承担,但留抵税额不允许冲减欠税。

  3.停产企业税收问题按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企业改制时经过资产评估,发现评估后货物的价值减少了,对此可否要求企业按非正常损失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此种情形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如果在评估过程中发现货物的数量比帐面减少了,对此,应要求企业按非正常损失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如果在评估过程中并未发现货物的数量比帐面减少,而只是由于市场的变化,货物现值较原值相对降低了,对此,不宜按非正常损失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如果在评估过程中发现货物由于保管不善造成级次下降或霉烂变质等现象,尽管数量并未比帐面减少,但也应要求企业按非正常损失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四、其他业务问题

  (一)小规模商业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何率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不分工业或商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否征收增值税以及如何征收增值税,应仍按[94]财税字第026与文件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二)对提供集中供热的热电厂向申请用热单位收取的入网费,是否可视为价外费用随同热力一并征收增值税?

  由于入网费与用热数量无直接关系且收取的入网费主要用于热力管道建设,故对入网费暂不征收增值税。

  (三)一般纳税人被取消资格后,其库存货物已扣税金以及留抵税额如何处理?

  对于一般纳税人被取消资格后其库存货物已扣税金不作补税处理;同时,留抵税额也不办理退税,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及留抵税额一并转入库存成本。

  (四)对实行单独核算的分支机构,在一般纳税人认定方面与其总机构有无直接关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应按照规定对纳税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予以认定。对实行单独核算的分支机构,在一般纳税人认定方面不受总机构的影响,即不能因为总机构是一般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理所当然地成为一般纳税人;也不能因为总机构不是增值税纳税人或不是一般纳税人而影响其分支机构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五)对市场销售的鲜奶按何率征收增值税?

  对市场销售的鲜奶,凡符合财税字[1995]52号文件规定的属于农产品的鲜奶,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否则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六)对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单位与所支付款项的单位不一致时,其进项税金是否可以申报抵扣?

  按国税发[1995]192号文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考虑到目前企业经营方式的多样性以及三角债务的大量存在,所以,在要求企业规范货款支付方向的同时,可由企业申报经县级税务机关严格审核把关,对情况属实者暂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七)经营企业为生产厂家代垫广告费用,生产厂家以产品销售量计算返还广告费用,对经营企业收到的该项资金应如何处理?

  经营企业收到的生产厂家以产品销售量计算返还的广告费用,应视为"返利",作冲减进项税额处理。

  (八)石粉是生产陶瓷的原料,它是用非金属矿石磨制而成,可否比照非金属矿产品依13%税率征税?

  可以比照非金属矿产品按13%税率征税。

  (九)销售免税货物时随价加收的各种价外费用(如售农机代收的保险费)是否征收增值税?

  由于所售货物是免税货物,因此,随同免税货物销售而收取的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十)对小规模纳税人从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由于其他一些原因发生退货后如何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可以凭对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销货退回证明单办理退票手续,已征税款从下期应纳税款中抵减。

  (十一)检查期是负税,但又查出偷税的,是作补税处理,还是减少留抵税款?

  对属于偷税行为的,应按国税发[1998]66号文件规定予以处理,即:根据检查核实后一般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包括当期留抵税额),重新计算当期应纳税额,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应当作补税处理,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应当核减期末留抵税额(企业帐务调整的具体方法按国税发[1998]44号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办理)。

  (十二)采取直接收款结算方式销售的,以取得货款或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中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具体包括哪些?

  包括具有法律效力、足以据此凭据取得货款或索取销售额的一切凭据。

  (十三)企业发生退货后,其发生的运输费用是否仍可抵扣进项税额?

  (十四)对商业企业由于销售空调并负责免费安装,从供货方取得的安装费用是否计算冲减进项税额?

  商业企业收取的该部分费用应视为"返利",作冲减进项税额处理。

  (十五)企业因汽车事故发生的修理费用申报抵扣后,又从保险部门取得赔偿金,对已抵扣的税额是否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对此情况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十六)一些营业税纳税人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且销售额较大,如:游艺厅销售软盘,照相馆销售照相器材等,此类行为在政策界定上如何掌握?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销售软盘、照相器材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对此行为征收增值税是符合政策规定的。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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