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7]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7-05-21
摘要:对企业以白酒和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不再按“其他酒”子目中的“复制酒”征税,一律按照酒基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其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国税发[1997]84号      1997-05-21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本法规第三条废止。
  2.依据国税发[2009]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9年3月18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废止。
  3.依据财税[2006]3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自2006年4月1日本法规第四条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各地在执行消费税政策中陆续反映出一些问题,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给予明确。现根据部分地区消费税问题座谈会讨论的意见,就有关具体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条款失效]关于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问题

  对纳税人用外购已税烟丝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扣除已纳税款的计算方法统一后,如果企业购进的已税消费品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在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时,应一律采取6%的征收率换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不含增值税的外购已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外购已税消费品的含税销售额÷(1+6%)

  二、关于工业企业从事应税消费品购销的征税问题

  (一)对既有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时又购进与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样的应税消费品进行销售的工业企业,对其销售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可以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额。

  上述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仅限于烟丝、酒、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车轮胎和摩托车。

  (二)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如需进一步加浆降度的白酒及食用酒精,需进行调香、调味和勾兑的白酒,需进行深加工、包装、贴标、组合的珠宝玉石、化妆品、酒、鞭炮焰火等),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本法规中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三、[条款失效]关于配制酒、泡制酒征税问题

  对企业以白酒和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不再按“其他酒”子目中的“复制酒”征税,一律按照酒基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其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以黄酒为酒基生产的配制或泡制酒,仍按“其他酒”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四、[条款失效]关于特种用车的范围问题

  《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中法规的特种用车范围只限于急救车和抢修车,对其他车只要属于小汽车的征收范围,均应按法规征收消费税。

  五、关于饮食业、商业、娱乐业生产啤酒的征税问题

  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本通知自本文到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05月21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