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采集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信息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3]268号 2003-10-14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增值税管理,根据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及《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规定,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使用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申报抵扣进项的若干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11月份纳税申报期(即税款所属期10月份)起,纳税人凡使用海关完税凭证申报抵扣进项的,须在上月纳税申报期结束次日至该月月底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海关完税凭证(第一、五联)原件。非深圳海关填发的海关完税凭证(以下简称非深圳海关完税凭证),纳税人递交海关完税凭证(第一联)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按要求填写的《增值税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明细表》(一式四联,以下简称《明细表》),或按照《明细表》表式内容打印的《明细表》。 二、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填报的资料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提供已办理信息采集的《明细表》。未经信息采集的海关完税凭证,当期不予申报抵扣。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进口货物海关完税凭证”税额与报送的《明细表》税款金额合计数之和一致。 三、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岗位在纳税申报期结束次日至该月月底期间受理采集纳税人递交的海关完税凭证信息: (一)核对海关完税凭证第一、五联票面信息是否一致;核对《明细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与海关完税凭证信息是否一致;核对《明细表》各联次信息是否填写一致。 (二)核对无误后,在《明细表》及海关完税凭证(第一联)正面右上角加盖“已于 年 月采集信息 **区国家税务局(**分局)”戳记(规格为8CM×2CM、黑体、3号字、蓝色印泥,样式见附件)。 (三)海关完税凭证(第一联)、《明细表》(第二、三、四联)退回纳税人,海关完税凭证(第五联)或非深圳海关完税凭证(第一联)复印件、《明细表》(第一联)留存。 (四)对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海关完税凭证第一联与第五联票面信息不一致的,不予受理;对《明细表》各联次信息不一致、填写内容不完整、与海关完税凭证信息不一致的,应退纳税人重新填写。 四、纳税申报时,申报受理岗位检查纳税人报送的《明细表》(共三联)是否齐全,核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进口货物海关完税凭证”税额与报送的《明细表》税款金额合计数之和是否一致。资料不齐全或税额不一致的,纳税申报资料退回纳税人,由纳税人按要求重新填报。 附件: 戳记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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