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凭普通发票退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函[2005]144号 2005-04-04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3日起,本法规转发意见第一自然段第三款失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凭普通发票退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5〕24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出口企业出口的从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企业购进的准予退税的货物,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为5%的货物,按5%的退税率执行;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高于5%的货物,一律按6%的退税率执行。出口企业出口的从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公司购进的准予退税的货物,无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是多少,一律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4%的征收率计算办理退税。 对属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应将申报系统自动带出的出口货物退税率修改为规定的退税率申报退税;各级退税部门在审核退税时,应对其适用退税率的准确性进行重点审核。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五年四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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