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问:报刊杂志社或其他单位按低于报刊杂志定价发行销售报刊杂志,应如何确定增值税计税价格? 答:报刊杂志社或其他单位按低于报刊杂志定价发行、销售的报刊杂志,属于折扣销售方式。应根据折扣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十二、问:如何确定挂面(或干面)的增值税税率?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5月下发的《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中明确,切面、饺子皮、米粉等经简单加工的粮食复制品(不包括挂面)比照粮食税率征税。1995年6月下发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052号)中,将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纳入了粮食范围,但对挂面(或干面)未作明确。由于挂面(或干面)的加工工艺不是简单加工过程,仍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十三、问:对属小规模纳税人的报刊杂志社发行销售的报刊杂志,其增值税征收率如何确定?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明确:商业批发、零售小规模纳税人适用4%的征收率,商业批发、零售以外的其它纳税人适用6%的征收率。报刊杂志社不属于商业范畴。对属小规模纳税人的报刊杂志社,出版发行销售的报刊杂志按6%的征收率计缴增值税。 十四、问:对水、电、气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职工使用的自产水、电、气等产品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如何核定其销售价格?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对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销售额的确定顺序当地为: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纳税人最近时间的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因此对水、电、气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给内部职工使用的自产水、电、气产品价格明显偏低的,其计税价格由主管国税机关按当地水、电、气经营单位销售给当地居民的当月水、电、气平均价格确定。其他行业或部门有此类情况的,也按照此规定办理。 十五、问:对矿泉水、纯净水可否比照自来水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有关规定,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矿泉水、纯净水不属于自来水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十六、[条款废止]问:对商业企业采取购物返券、买一赠一等方式赠送给消费者的货物和购物券,应如何确定增值税应税销售额? 答:商业企业的购物返券行为不是无偿赠送,不能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购物返券与商业折扣的销售方式相似,因此购物返券应该比照商业折扣,按实际取得的现金(或银行存款)收入计算增值税。商场从顾客手中收回的购物券,其收入已在购物返券时体现,不应征收增值税。 买一赠一是目前商业零售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促销方式,其行为性质属于降价销售,应按照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 购物返券、买一赠一中返券金额和赠一的商品价格不能大于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金额。 十七、[条款废止]问: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应提供哪些资料?其税收优惠政策属报批类还是备案类?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的通知》(发改环资[2004]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等文件规定,企业生产产品必须是《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所列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产品必须达到相关的标准。 1.生产水泥、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有效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2)省级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当期《资源综合利用核查报告》; (3)省级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当期《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2.其它企业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有效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2)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当期《资源综合利用核查报告》; (3)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当期《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3.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属报批类,由县级国税机关审批。 十八、问:目前很多公司代理销售移动通讯公司SIM卡,移动通讯公司对售卡公司支付手续费。对公司售卡收入及手续费是否应征增值税? 答:移动通讯公司SIM卡所提供的是电信劳务服务,受托方——售卡公司代理销售移动通讯公司SIM卡,用户购买的是一种电信服务,属于营业税税目中邮电通信业的征税范围;受托方从移动通讯公司收取的代销手续费,是其从事服务业——代理业务而向委托方收取的价款,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上述售卡收入及手续费不征增值税。 十九、问:企业将报废的固定资产(如车辆、成套设备)出售,能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规定的条件不征收增值税? 答:企业将报废的固定资产出售,只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规定的条件(即: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二十、问:从事节电业务的企业,为他人免费提供设备和技术,使其达到节电的目的,并从他人的节电金额中按一定比例取得收入,其从事节电业务的企业取得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上述情况行为属技术服务不属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二十一、问:将二甲醚(DEM)掺入液化石油气(LPG)后形成混合气(LPGD),应适用13%或17%的税率? 答:鉴于混合气(LPGD)与液化石油气用途一致,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前,可暂比照液化石油气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十二、问:有的企业以化工企业生产中产生的硫酸渣(含铁)为原料,采用粉碎后磁选的方式,或采用添加部分硫铁矿石和其他材料的方式生产的有色金属化合物,应适用何种税率? 答:企业使用以上方式生产的有色金属化合物,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2号)的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直接用天然矿石进行煅烧或焙烧生产的有色金属化合物不同,应按照17%征收增值税。 二十三、问:目前部分化肥如钾肥在生产环节属于征税化肥,在商业批发和零售环节又免征增值税,如企业从商业环节购入上述化肥作为原料生产复混肥,并且上述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能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免征增值税,上述规定中并未限制免税化肥的购进途径,对于钾肥等在生产环节征税的化肥,如企业是在免税的商业环节购入的,可以视为免税化肥,以之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符合财税[2001]113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条件的可以免征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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