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2001]11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支持文化事业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1-12-31
摘要:全省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人省级金库,其中省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省安排使用;各省辖市上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实际上缴额扣除征管费用后的85%返还,统筹用于市本级及所属县(市)文化事业建设。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支持文化事业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皖政[2001]113号       2001-12-31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实施建设文化强省的文化发展战略,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文化经济政策。

  一、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网吧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足额及时征收。全省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人省级金库,其中省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省安排使用;各省辖市上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实际上缴额扣除征管费用后的85%返还,统筹用于市本级及所属县(市)文化事业建设。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分别由省和市、县建立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

  二、继续实行财税优惠政策

  (一)对国发[2000]41号文件中规定的7类出版物、县(市)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出版物的出版社不得享受此项政策。

  (二)实施国发[2000]41号文件中支持电影事业发展的经济政策,其中,对经省确定的重点影片的创作生产,可个案报批给予补助。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应逐步增加对革命老区、贫困地区文化事业的投入,并可从全国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以扶持上述地区文化事业的发展。

  (四)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宣传。文化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和土地,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

  (五)对文化单位新办独立核算的文化产业,从开办之日起,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免征所得税1年。

  (六)为安置文化事业单位富余人员而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的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经地税机关批准,可在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富余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的,经地税机关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七)对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项目,各地应在选址、立项、征地、投入等方面给予优惠,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指标优先安排,有关税费给予减免。

  (八)对因市镇建设而拆迁的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影剧院、电影院、新华书店、广播电视台(站)等文化设施,均由建设单位按原面积,拆一还一,按规划重建,并妥善解决拆迁过程中的补偿问题。

  (九)利用文物设施和文物保护单位开展旅游项目的,要从每年的门票收入中安排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本地区的文物保护,专款专用。

  三、继续加大对文化事业的财政投入

  (一)省级财政继续按宣传文化企业上年上缴所得税的实际人库数列支出预算,建立省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省级财政继续在每年的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专项经费,一并纳入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二)地税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等项资金,财政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重点支持优秀剧目创作演出、电影精品创作生产、杜鹃花工程、文物工作等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

  (三)“十五”期间,各级政府要根据财力可能,进一步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

  (四)“十五”期间,要加大财政投人,引导社会投入,建设重点文化工程。各省辖市和有条件的县(市)要有重点地建设一批图书馆、博物馆、艺术馆、科技馆、体育馆、广电中心、青少年活动基地等文化基础设施。

  (五)为积极推进省直艺术表演团体的改革,优化组合,转换机制,省财政给予适当的支持,帮助解决转制过程中的困难。

  四、继续鼓励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

  社会力量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一)对省黄梅戏剧院、杂技团、歌舞团、徽剧团、话剧团、京剧团和部分市级优秀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二)对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三)对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四)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及经批准建立的文化基金等方面的捐赠。

  政府鼓励社会力量资助文化事业,对捐赠者可给予一定的社会荣誉。

  五、扶持文化产业发展

  (一)“十五”期间,重点扶持发展新闻出版业、广播电影电视业以及演艺业文化旅游业,通过政策扶持、资产重组和投资主体多元化,不断增强文化产业的竞争力,使之成为我省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二)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允许和鼓励文化品牌、创作和科研成果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鼓励文化单位盘活现有资产,通过资产重组,吸纳社会投资,加快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支持文化单位加快科技进步,促进文化产业升级。在国家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放宽文化产业市场准入条件。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文化设施建设、文化技术装备更新以及文化产业的经营管理。积极扩大文化产业利用外资和社会资本的渠道和领域。加快组建跨媒体、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乃至跨国经营的文化企业集团。帮助有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

  (三)文化产业发展初期,财政和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等给予必要的扶持。

  六、进一步抓好落实,加强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和财税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文化经济政策。宣传文化单位要深化内部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接受的捐赠资金要专门用于发展宣传文化事业,不得挤占、挪用甚至私分,也不得以捐赠为由搞乱摊派、乱集资等活动。各级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对出现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为规范管理,增强调控能力,保证重点需要,对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等专项资金必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以确保把有限的资金真正用到发展文化事业、支持文化产业上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具体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