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汉钟精机: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情况(申报期2004-2006年)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场分局就汉钟机械上述增值税事宜进行调查,于2005年6月21日出具“沪工商机案处字(2005)第2002004100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认为汉钟机械上述事项为“经销无合法来源的进出口商品”行为,给予汉钟机械476,543.71元罚款。汉钟机械已按时足额缴纳该罚款。 因公司相关人员没有察觉到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虚开,存在失误,给公司造成一定损失。鉴于此,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①检讨事件发生的过程和原因,完善业务复核流程,从流程和制度上防范类似事情的发生;②聘请税务专家来公司培训,强化公司员工的税务意识和法制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③加强对上下游新老客户的调查,了解客户的资信和实力,从源头上降低类似事件发生的风险。上述措施的实施已收到良好的效果,自上述事件发生至今,公司再未发生类似的事件。 保荐人和律师认为认为:发行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上海市金山区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金山区分局未认定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也未给予其行政处罚,仅要求其补缴增值税和滞纳金;发行人受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场分局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25条“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雅致股份:由于会计处理不当导致税收处罚(申报期2006-2008年) 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于2008年6月11日出具证明,证明发行人在2005年1月至2008年3月期间,无重大税收违法违章记录。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上述应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公司均已缴纳,违法行为已得到纠正。无论从违法行为的情节还是从补缴税款的金额角度看,发行人受到的税务处罚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也不构成情节重的行政处罚。主要理由和依据如下:①上述发行人少缴增值税的行为不属于公司及其财务人员的故意行为,主要是由于财务人员会计核算的过失造成的,且该违法行为无论从应补缴增值税金额占公司各期实际已缴纳的增值税比例,还是对各期的净利润影响都较小;②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国税南罚处[2007]0418号),对发行人的罚款为少缴税款的0.5倍,该罚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的最低处罚。③根据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于2008年6月11日出具的证明,“经查询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该公司在2005年1月至2008年3月期间,无重大税收违法违章记录。”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于2007年12月10日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且不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另外,公司就少缴税款的具体原因和公司下一步的整改措施作了详细的介绍。 【关于发行人是否符合“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的发行条件的核查意见】 保荐人(主承销商)对发行人进行了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具体理由和依据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 (1)发行人因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没有在发出货物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并申报纳税而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因是,发行人的财务人员对会计核算中的收入确认与税法规定的收入确认存在的差异理解错误,并非是发行人的会计核算的收入确认不真实。 (2)发行人的因出售废料问题、拆装用料问题而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因是,发行人的财务人员由于专业水准存在瑕疵而产生的会计差错,并非是发行人的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2、公司子公司税收违规情况 经核查,中介机构认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苏州雅致、北京雅致、华南建材宝安分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逾期未缴纳税款、逾期申报行为、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等税收行政处罚,主要是由于财务人员的过失造成的,且处罚金额较小,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也不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三、阳谷华泰:所得税和增值税罚款 (2)聊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08年12月10日至2009年6月9日对华泰有限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华泰有限存在“赠送礼品未做收入少计提增值税和顶账车当月销售未做收入少计提增值税”的行为。聊城市国家税务局因此要求阳谷华泰补缴增值税合计117,851.91元,并对阳谷华泰处以罚款58,935.00元。阳谷华泰已于2009年11月4日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补缴了税款并缴纳了罚款。 2、子公司受到的处罚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的税务局的处罚金额很小,均是由于公司工作人员疏忽所致,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事项对发行人上市不构成障碍。阳谷县国税局、地税局也已分别出具了证明,证明发行人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聊城市国家税务局也已出具了证明,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被聊城市国家税务局处罚所涉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律师意见:阳谷县国税局、地税局分别出具《证明》,证明:发行人“自2006年1月1日以来,能遵守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纳税,不存在欠缴税收现象,不存在重大违反税收法规而被税务部门处罚的行为”。聊城市国税局出具了《关于税务行政处罚相关问题的说明》,认为发行人受到处罚所涉事项、进出口公司受到处罚所涉事项均不属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进出口公司已按要求缴纳以上罚款。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和进出口公司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金额较小且已终结,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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