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企业为2004年成立的外资企业,按规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我企业成立当年亏损,2005-2009年虽有小额盈利,但全部用于弥补2004年度亏损,至2009年仍未弥补完。我企业2010年仍是盈利,请问我企业2010年所得税汇算时应该继续弥补亏损,还是算两免三减的获利年度?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因此,贵企业2010年不能再弥补之前超过五年的年度亏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因此,贵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期限应从2008年起计算。 综上所述,贵企业2010年度的盈利不能再弥补超期限的亏损,但2010年度作为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第三年,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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