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国家环保总局确定的全国四家危险废物综合处置企业示范单位之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中规定的危险废物处理项目中所需的条件我公司都符合。我公司第一笔经营收入是在2006年7月份取得的,如果条件成立我公司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即2006年和2007年不享受,2008年以后四年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但是现在税务局认为我公司是在2005年7月取得江苏发改委的立项批复,请问这个条件是门槛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进一步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规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依据上述规定,对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前,不能享受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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