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10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加大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简称“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 税法上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 就工业企业而言,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在具体细节指标操作上,国税函[2008]251号文件及财税[2009]69号文件规定,“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非居民和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行业划分中的“小微企业”认定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小企业”认定 通过上述规定分析,可以看出《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小企业”认定也不完全等同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中“小微企业”界定的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中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由于财税[2009]69号文件规定了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因而财会[2011]17号、财会[2011]20号从建账建制,规范企业财务核算要求,对“小企业”实行查账征收,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作了特别强调。 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分析 但从上述“小微企业”、 “小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认定上看,“小微企业”仅是按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三项标准进行行业划分,“小企业”除符合“小微企业”的条件外,还存在其他条件的制约,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不仅存在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的限制,而且还存在行业限制、年应纳税所得、所得税征收方式、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等方面制约,两者存在着冲突与交叉。简而言之,就是“小微企业”、“小企业”只有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才能成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微企业”,因此应引起“小微企业”的认同与关注。 另外,需要补充说明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11]105号文件同时指出,这里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因而,此处在印花税的政策执行上,不存在行业划分上的差异,不同于企业所得税中“小型微利企业”的差异性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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