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厦门市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和《厦门市契税纳税申报表》部分栏目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1-12-29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进一步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以下简称“耕契”两税)收入数据的核算和数据统计上报工作,根据总局关于“耕契”两税申报表以及“耕契”两税申报表的填表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对《厦门市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和《厦门市契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一)《厦门市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修改: 1、新增“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栏目:承受方、转让方是企业的填写此栏; 2、新增“所属行业”栏目:承受方、转让方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填写此栏; 3、新增“减免类别”栏目:享受军事设施占地、学校及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农村居民建房、农村困难减免等类别税收优惠的填入此栏; 4、其他保留栏目以及勾稽关系不变,仅随栏目行次进行调整; (二)《厦门市契税纳税申报表》修改: 1、新增“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栏目:承受方、转让方是企业的填写此栏; 2、新增“所属行业”栏目:承受方、转让方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填写此栏; 3、新增“是否住房”、“是否普通住房”、“是否家庭唯一普通住房”栏目:“普通住房”指符合厦门市按照《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银监会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26号)规定制定的本地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家庭唯一普通住房” 需提供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纸质证明材料; 4、新增“减免类别”栏目:享受国家机关用房、事业单位用房、社会团体用房、军事单位用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拆迁房、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家庭唯一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企业改制重组、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等类别税收优惠的填入此栏; 5、其他保留栏目以及勾稽关系不变,仅随栏目行次进行调整。 特此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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