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惠州蓄能发电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12]807号 2012-09-29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惠州蓄能发电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惠地税发[2012]11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有关规定,惠州蓄能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蓄公司)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可从2009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同时从事不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惠蓄公司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应按《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10]3号)有关要求办理登记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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