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及其官方解读发布了。这个文件咋一看,挺复杂的,“唬我们一跳”,但掰开了、揉碎了、摊出来一研究,既有“内涵”又很简单,下面笔者在这“伤怀日、寂寥时,试遣愚衷”(《红楼梦》里的词)。白话税法毕竟离真意义有距离,遣词造句也不严谨,是那个意思就行了,请网友不要深究。 一、文件的意义 白话一下,就是如果转让方已经缴过税了,受让方在转增资本时,就不用缴税了,如果转让方没缴过税,则受让方可能是“偏得”、“白赚”,所以就应该把税补上。用本山大叔的台词来说,这叫“两头堵”。 这里有个问题——假如转让方该交税而实际没交呢?很多税法在设定时都不做这样假设的。 二、文件的适用对象 转让方可以是个人,当然也可以是法人,只要是股东就行。但法人股东转让股权与转增资本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股东则涉及个人所得税,就像搜狐与搜狗,各搜各的。 三、适用形式 四、适用条件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投的时候不征个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个税。这个“征收在后”的文件在2011年废止了。 《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文件则是个“征收在前”的文件,但据说这个文件发布后又被收回了,不是“胎死”,而是“夭折”了。 于是就从先征还是后征的争议变成了到底是征还是不征的争议,趋利避害的企业财务们就以没有正规文件为由,吵嚷着不征了。 我们假设这个23号文件规定收购50%股权的也可以适用这个文件,即原企业部分股东仍然存在,老股东与新股东的持股比例与股权转让前一样,那新股东把可以不征税的盈余积累转增资本时,必然有一块被老股东“无偿”的“享有”了,将来这个老股东再转让他的股权时,这个享有的部分也顺理成章的不用交税了。 所以,这个100%股权的规定,笔者觉得从某个侧面也说明,评估增值在投资环节就该征税的。 2、被收购企业在被收购前没有将盈余积累转增资本。 但细想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假如原股东是法人,为了在转让环节少交点所得税,可以命令会计做个转增资本的分录,当然是空做的,因为验资得花钱的,等转让完了再转回来,如果存在这种情况,那新股东再转增资本时就应该交税了。还有的企业虽然盈余积累很大,但现金却没多少,所以想分配也分配不出去,只好转增资本了,但只要没有真正的转增资本,新股东再转增资本时就得缴税了。 3、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 这个条件是全文件的精髓,整个文件其实就规定了这一句话。 需要注意的是,原股东必须有纳税义务,如果没有纳税义务,当然就不用交税了。对于原股东没有纳税义务而没有交税的,只要新股东是花钱买来的,即支付了对价的,新股东再转增资本时也不用交税。 比如,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如何产生呢。简单一句话,有所得才交税,没所得就不用交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很多企业都喜欢利用这句话,以为资本公积转增资本都不交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进一步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实文件规定得明白,只有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在转增资本时才不交税。 遗憾的是,当年笔者人肉遍了网络,也没看哪个专家说说“为什么只有股本溢价转增资本才不交,而其他的资本公积(不是“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就得交”,引用税法文件谁都会,但说不出原因道理来就算不得什么了。笔者不揣浅陋,不怕被扔砖头,也像柏杨老先生一样,敢赌一块钱,大胆解释一下:因为对于股东来说,没有所得,所以不交。 股本溢价是指股票的发行价超过了票面价值而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假如我是股东,我花10元钱买一股股票,票面价值1元,该发行公司自然是把这个1元记入实收资本,9元记入资本公积,无论是1元还是9元,都是我花的,我并没有偏得9元,所以这个9元在转增资本时,当然不需要交个税了,这是我的成本,不是我的所得啊。 但其他资本公积,如捐赠所得,如评估增值,如公允价值变动,几乎是白得的,转增资本时,怎么可以不交个税呢? 在股权转让时,个人股东以卖价减财产原值和相关税费,以其剩余所得交税。这个财产原值通常是实收资本,但如果资本公积里有股本溢价,如上所述,也是可以减除的原值的一部分了。还有评估增值,假如是股东投资时评估增值,并且当时就交了个税的,现在转让时,也应该作为财产原值一并扣除的。所以这些事物,原股东都在23号文件规定的股权收购环节确认的收入中扣除了,即没有履行所得税纳税义务,但新股东在用这些转增资本时,就也应该不用再交税了。 另外,需要说明一点,相关税费中的“费”也包括资产评估费,但如果想税前扣除,要看发票开给谁了。如果发票开给原股东个人并且是原股东自掏腰包,应该能扣除,如果是开给被收购股权的企业并且该企业付费,那就无法扣除了,因为被转让的这个股权中未分配利润部分,如果涵盖了这个评估费,则评估费性质就不再单独体现了,如果没有涵盖,则说明评估费是新股东花的,所以这种情况无论怎样都不能够税前扣除的。 五、具体情况说明 因为净资产是股东的家底儿了,如果低于净资产价格转让股权,就意味着“赔钱”卖了。不是股东不能赔钱卖,而是必须得说出个道理来,比如,企业亏损了,买方是直系亲属等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文件对此有明确规定。 2、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时, 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剩余没计入股权交易价格的,就得征税了。 什么叫“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其实就是盈余积累,可能是盈余积累的全部,也可能是盈余积累的一部分。 比如,实收资本100万,资本公积20万,盈余公积50万,未分配利润30万,所有者权益合计200万。如果您肯出200万来买,那这个200买价减100万实收资本所得差额部分100万,就是盈余积累的全部,如果您肯花180万来买,那这个180万买价减100万实收资本,80万差额就是盈余积累100万的一部分了。 那么,这个80万差额,也是180万买价的一部分,也就是属于“计入股权交易价格”的,而对于100万盈余积累减80万差额部分所得到的20万,就是没计入股权交易价格的,是原股东心甘情愿白送给新股东的,因为原股东被减除的原值中不包含这一块,所以也没交过税,所以新股东就得在转增资本时补缴个税了。 从这个道理来看,新股东将剩余部分如果不用来转增资本,而是分配,也是要交个税的。 3、确定转增资本顺序。 其实这句话本是废话,但不说不能起到提醒作用。现在的企业财务都很机械,文件没明着说的,他们就说没有规定,法不禁止就算同意了,大家乐得这样研究问题。 试想,假如您是先拿免税的盈余积累转增资本的,则应税的盈余积累就不一定能被完全用上,没用上的部分由于没有用来转增资本也没有用来分配,而是原样躺在所有者权益里睡大觉,那还交什么税呢?还是“应税”盈余积累吗? 大家知道,很多资本公积是不能用来转增资本的,比如非法定的清产核资、重组改制,非法定的股权转让产生的评估增值,就不可以转增资本,也不允许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实务中很多事务所也照样出了)。 如果企业准备转增资本100万元,免税盈余积累60万元,应税盈余积累80万元,您先用60万免税的增,在用40万应税的增,剩余40万本来是应税的,现在不转增资本了,那还交税吗? 笔者白话了这个文件以后,想了很多很多,天马行空。这个文件实在是一个既简单又太有内涵的文件。 2013年5月14日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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