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今年上半年,根据该公司提交的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备案报告相关资料,该局立刻安排税务人员进行跟进关注。英属维尔京群岛某公司向该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境内一公司的股权,应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为此,涉外税收管理人员积极协助企业,做好对境外公司的股权转让收入与股权成本等的核对计算,便利企业落实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法定义务,成功入库由该公司缴纳的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 案例2 案例3 案例4 由于受让方在外省,该公司先是借口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为,无法提供相关资料,后又提出应由外省的扣缴义务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经多次约谈宣传后,企业方提供了股权转让协议等资料。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调查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该项股权转让溢价18551583美元,转让价款分期支付,且首期已过扣缴期限。此时,省外税务机关并未通知协同管理。虽并非第一管辖权税务机关,为避免国家税收流失,该局即确定人员实施跟踪监管,一方面责成企业提供外省扣缴义务人已扣缴税款的凭证,另一方面,向省局、国家税务总局请示是否应主动承担和履行管辖权,并请求上级局支持协调。在得到国家税务总局国际司非居民处领导明确答复后,该局即开展税款追缴,向企业和纳税人分别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明确企业的协助责任和纳税人的申报纳税责任。至2011年4月,经多方采取有效措施,终于成功追缴其股权转让收益应纳的非居民税收1205万元。 ——2013年10月18日《中国税务报》 原标题为《跟踪监管追缴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款8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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