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2013-10-25 税屋提示——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0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 根据国税函[2009]255号文件第五条 “除国家明确规定实行审批管理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的规定,我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要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范围为: (一)免税收入 1.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定期减免税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动漫企业 5.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 6.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7.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优惠税率 8.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9.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10.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11.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四)加计扣除 12.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13.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五)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4.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免 (六)减免所得额 15.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6.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17.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包括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 18.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19.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所得 20.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投资经营所得 21.居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所得 (七)加速折旧 22.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 (八)减计收入 23.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收入 24.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 25.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 (九)税额抵免 26.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税额抵免 (十)专项优惠 27.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28.自治区政府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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