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针对上述情况,甲公司在清算过程中,如何扣缴非居民企业A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分 析 (二)甲公司如何计算缴纳清算期内企业所得税? 清算期间,中介机构提供的财务资料如下: 由于该案例负债计税基础与负债账面价值一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填表说明,负债清偿损益=债务的计税基础-债务的实际偿还金额=50-20=30(万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甲公司清算所得=资产可收回金额(可变现价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理费用+债务清偿损益=680-700-5+30=5(万元)。甲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25%=1(万元)。甲公司清算净所得=5-1=4(万元)。 (三)甲公司应按照股息分配方案进行股息分配,并扣缴非居民企业A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的剩余资产=资产可收回金额(可变现价值)-债务偿还金额-清算费用-清算所得税=680-20-5-1=654(万元)。 A公司应确认的股息所得=[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股息所得)]×75%=[50+200+4+0]×75%=190(万元)。 A公司应确认的投资转让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投资成本]×75%=[654-254-400]×75%=0(万元)。由于甲公司在生产经营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其他方增资或股权转让行为,并且在清算环节所有的隐含增值额都已经实现且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所以剩余资产扣除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254(50+200+4+0)万元后的金额一定与股东的初始投资成本400万元相等,故甲公司应确认的投资转让所得为0,A公司也不存在取得投资转让所得的情形。 (2)甲公司如何扣缴A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甲公司作为A公司股息所得的支付人,具有扣缴其企业所得税的义务。国税发〔2009〕3号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就本案例而言,甲公司应于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的日期作为扣缴A公司税款的日期,并自扣缴税款之日起七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将扣缴的企业所得税19万元及时入库。一旦超过期限,将面临被主管税务机关罚款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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