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等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条款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2014-03-11 税屋提示——
1、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1月22日起,本法规第二条条款废止。 2、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6月12日起,本法规第二条条款废止。 3、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二条条款废止。
一、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2年第1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目修改为:“纳税人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期限申报,经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或申报不实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或拒不提供应税凭证的;”。 二、[条款废止]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将部分营业税审批类减免税项目改为备案类减免税项目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2年第4号)第一条修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修订)〉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0年第5号)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审批类减免税项目,即: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税收优惠政策和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税收优惠政策,改为备案类减免税项目”。 第六条第(二)项“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由备案类改为报批类减免税项目。 三、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2年第5号)六、七、八、十一、十二等5个方案中第二条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79号)”修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修订)〉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0年第5号)”。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03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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