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和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一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外事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以单位的名义接待和邀请外宾进行公务活动。外宾接待单位或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接待外宾来访应在会议室进行,外国籍人员不得进入办公区域。 第二十二条 全省国税部门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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