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2014]5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3-17
摘要:全省国税部门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教育、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内容、方法、程序等,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

  全省各级国税部门应当每年向上级报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报告可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报告一并进行。

  第四十七条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四十八条 各级国税局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等相结合,督查考核结果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纪检监察部门和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巡视部门要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五十条 财务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执行等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

  督察内审部门要加大对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

  第五十一条 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况;

  (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六)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办信息;

  (七)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八)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五十二条 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建立舆情反馈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媒体曝光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发挥群众对国税部门及国税干部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三条 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浪费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

  违反本规定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

  第五十八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并作出结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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