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2014]5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3-17
摘要:全省国税部门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教育、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通知

粤国税发[2014]53号      2014-3-17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已经2014年3月42014年3月5日召开的省国税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税总发[2013]131号)精神,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全省国税部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浪费,是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省国税系统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财务、督察内审、人事、巡视、教育、监察、国际税务管理、机关服务中心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全省各级国税部门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全省国税部门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教育、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八条 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各地市国税局必须做好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费预算,按程序进行报批。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 加强会计管理,准确核算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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