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定新制度:规范差旅费报销 相关话题——津贴、补贴成为个税筹划重点 2008年之前的解读—— 如何掌握福利费发放“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仅指“现金”应包括实物和有价证券,如发放:大米、豆油、日用品、有价证券等,都属于征税范畴。 三、怎样理解“人人有份”,所说人人有份,是指本单位全体职工,对于“领导没有,其他人员全有;”或者说“正式职工全有,临时工没有”。这种说法不成立,亦应视为“人人有份”;对于一个企业或单位中某个部门有,另一个部门没有,属于“绩效奖励” 亦应视为“人人有份”。 四、下列情况除外: 2、企业或单位为了丰富职工的文化生活,组织召开年终总结会、联欢会等,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发生各类奖品支出,就餐费用等。 3、企业或单位为了丰富职工的文化生活参加或组织举行运动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发生各类奖品支出,备品(如:运动员服装,雨伞、毛巾等)支出,就餐费用等。 4、“三八”妇女节专为女同志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发放的妇女用品。 五、上述掌握,要看企业或单位是否有意避税,是否巧立名目有意为职工发放“补贴、补助”,特别注意年终和各种节假日,对巧立名目有意避税的,要从严掌握;对按着财务制度规定发生的合理支出,应视为正常支出。 差旅费津贴、午餐补助、交通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纳税规定(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纳税人咨询: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目前因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未出台相关标准的文件,因此没有扣除额,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实报实销的通讯费、交通补贴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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