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机自有车辆自用油、加油站检测用油是否应在销售数量中扣除? 基本案情 加油机自有车辆自用油、加油站检测用油是否应在销售数量中扣除? 案例分析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2号)第九条规定: 加油站通过加油机加注成品油属于以下情形的,允许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 (1)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加油机自有车辆自用油。 (2)外单位购买的,利用加油站的油库存放的代储油。加油站发生代储油业务时,应凭委托代储协议及委托方购油发票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 (3)加油站本身倒库油。 加油站发生成品油倒库业务时,须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说明,由主管税务机关派人专人实地审核监控。 (4)加油站检测用油(回罐油)。 上述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加油站月终应根据《加油站月销售油口汇总表》统计的数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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