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4]55号 2014-07-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享受公共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一)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 (二)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 (三)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化的其他问题,继续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的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7月11日 相关问答—— 问题内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 第一条第(二)项“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怎么理解这一条款的含义,能否具体解释一下(比如哪些情况属于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哪些情况不属于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反馈内容如下: 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规定: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一)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 (二)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 (三)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存在疑问的,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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