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其他收入
2.1为职工提供住房贷款,收取的贷款利息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2.2开展以储金利息作为保费收入的储金业务,未按规定将利息结转保费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2.3“保单抵押贷款”的利息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2.4金融商品买卖的差价收入核算不正确(不能扣除金融商品买卖的交易税费),或未按照股票、债券、外汇和其他四类划分收入类别、跨类别抵消收入和损失,造成少申报缴纳营业税。
2.5 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从事不承担保险风险的结构性再保险或财务再保险,其实质为向分包人提供资金并获取对资金占用的补偿,是否申报缴纳营业税。
2.6 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承接境外分入业务,是否申报缴纳营业税。
3. 营业外收入
取得营销员的培训费收入,未计入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4. 代扣代缴营业税
4.1支付给保险代理个人(非雇佣个人)的代理手续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4.2保险公司支付给营销员的佣金,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三)证券业
1、证券交易手续费未全额计征营业税,从中扣除转给证券交易所和返还给客户手续费。
2、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回购业务直接反映在金融机构业务往来,未按“金融商品转让”税目计征营业税。
3、证券公司未将自营证券取得的买卖差价收入计征营业税。
4、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用于一级市场认购新股,然后将中签新股在二级市场上出售取得的差价收入未计缴营业税。
二、其他税种
(一)个人所得税方面
1.是否有少报、瞒报部分工资、薪金、奖金等收入,隐匿个人所得未计入工资总额全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建立企业年金,是否未计入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超标放发绩效奖、年终奖、住房公积金等各类补贴是否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4.以各种名义向客户、业务单位和个人发放、赠送的实物、奖励、礼品等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后,车改补助和通讯补助是否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6.刷卡积分换礼品,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退休人员医疗费补助、离退休人员养老补贴、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等未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房产税
(1)房产评估增值部分是否作为增加的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
(2)闲置房屋是否申报缴纳房产税。
(3)发生网点、自有房屋的大额装修费,挂“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是否按税法规定并入房产原值,少申报缴纳房产税。
(4)根据房产税相关规定,银行监控、报警设备是智能化楼宇设备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三)土地增值税
对外处置旧的经营网点和抵贷(债)资产,是否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四)土地使用税
(1)闲置的房产是否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2)所使用的土地面积申报是否足额。
(五)印花税
(1)贷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等是否足额申报缴纳印花税。
(2)财产保险、财产租赁、技术转让、建筑安装等方面书立的相关合同是否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印花税。
(六)契税
依据法院判决、仲裁或协议取得抵债资产时,银行作为抵债资产受让方存在未缴纳契税的风险;实际拥有相应抵债房地产期间存在未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风险。
(七)其他税费方面
(1)查补营业税一并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2)是否未足额缴纳车船使用税。
附录——
2014年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地方税收自查报告表 下载: xls 文件
金融保险营业税文件 下载: rar 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