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业自查参考提纲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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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12-12
摘要:金融保险业自查参考提纲 一、营业税 (一)银行业 1、应收未收利息,逾期90天应收未收贷款利息(含复利和罚息)应计征营业税。 2、转贷外汇业务,是否将一般贷款的利息收入作为转贷业务进行处理,混淆...
金融保险业自查参考提纲
一、营业税
(一)银行业
1、应收未收利息,逾期90天应收未收贷款利息(含复利和罚息)应计征营业税。
2、转贷外汇业务,是否将一般贷款的利息收入作为转贷业务进行处理,混淆、扩大转贷借款利息的扣除范围,如将非境外借款利息支出在利息收入中予以扣除,或将金融机构往来拆借利息在转贷利息中进行了扣除。
3、银行对信用卡透支用户收取的滞纳金与超限费是否计入营业外收入少缴营业税。
4、金融机构往来的利息收入,是否有将一般贷款利息收入或者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混淆其中,漏缴营业税。
5、查补的上一年度税款,是否抵入当年应缴税款之中,少缴当年营业税。
6、票据贴现收入,金融机关开展票据贴现业务,首次贴现是否按票据利息全额计征营业税。
7、转贴现利息支出,是否冲减贴现利息收入后缴纳营业税。
8、提供金融劳务,例如销售账单凭证、支票等属于应征收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将此项销售收入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9、销售U盾及密码器取得的收入,是否通过“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未申报营业税。
10、邮电费、印刷费、支票工本费等手续费,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向客户收取的邮电费、印刷费、支票工本费以及银行卡的账户管理费、年费、挂失费等,是否在会计核算时只计入管理费用,未缴纳营业税。
11、代保管收入、结算手续费收入、代办保险、按揭手续费,银行在从事代理结算、代理保险、代理买卖证券、外汇、金融期货、代理收付款、代理催收欠款、代理信用签证、代理保管等业务时会取得相应的收入。在核算时是否存在将从事上述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计入往来科目,不计少计营业额。
12、代理债券业务、银行卡发行业务、黄金交易业务等中间业务收入,银行在从事上述中间业务时,其手续费收入往往来源与总行分成,因此银行核算时,是否存在将该部分收入计入金融机构往来,不缴纳营业税的情况。
13、代理国债发行取得的手续费收入,银行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由各银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手续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手续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14、ATM、POS机手续费收入应全额计收入,银行存在将POS机租赁费冲减手续费收入后入账的情况。银行的ATM、POS机手续费收入应该全额计入收入,不能扣减给银联方、机具布放方、发卡方等收入后入账。
15、银行买卖外币债券的收益,银行往往把买卖外币债券的收益和持有非金融机构债券收入等列为在境外取得收益,未申报缴纳营业税。但从其资金来源和操作模式分析,其收益实质为境内所得,应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
16、贵金属、债券出租业务的收益,贵金属、债券出租业务的收入主要来自债券、黄金、白银等租赁业务项下的利息收入,该项业务实质上是一种实物掉期业务,取得的是利息收入,依法应缴纳营业税。
17、对金融企业从事债券买卖业务中涉及的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包括利息收入),按照转让金融商品计算缴纳营业税。
18、委托经营资金的收入,银行委托外部投资经理进行经营管理项目获得的利息,其实质是对境外投资机构的资金拆借,应该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
19、出租房屋、抵债资产、厂房、机器设备取得收入是否计缴营业税。
20、收入的逾期罚款、罚息、加息收入、空头支票等是否全额计缴营业税。
21、将普通贷款、银团贷款利息收入、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收入(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分行从总行取得分成收入等,混入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收入,少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保险业
1.保费收入
1.1冲减保费收入问题。
利用假退保、虚假批单退费等形式,冲减保费收入,套取的资金用于向保险代理人支付手续费、向经纪公司支付经纪费、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支付折扣、好处费,造成少缴营业税。
1.2不计收入和不按时结转收入问题。
1.2.1取得保费收入不入账,或按扣除手续费、保险费回扣后的净保费入账。
1.2.2预收保费长期挂往来账。已收到保费,但长期挂账,不结转收入或不按规定时限结转保费收入。
1.2.3非免税险种做免税处理,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1.2.4免税险种在没有取得正式批文前,自行视为免税险种,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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