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出售股权;公司回购股权;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以股权抵偿债务;其他股权转移行为”等七类情形被明确需要缴税,但纯粹二级市场的买卖仍不在征税之列。 这个《试行办法》强调的内容其实不是新鲜事,它在2009年和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分别颁发的《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和《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中早已有所规定。现在只是再次强调,引起重视,细化明确,便于操作,切实做好这一部分的税收征收工作而已。 根据《个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有11个: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与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正是因为长期以来财产转让所得税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漏税情况很严重,使得个税成了变相的劳务工薪所得税。因为劳务工薪计算、发放均由企业、单位统一而出,税务部门很容易计税和征收,甚至可以委托企业、单位代扣。 如今出台《试行办法》,不但能够尽量减少财产转让和股权转让个人所得方面的税收偷漏,增加国家税入,而且使中国的税收更好地起到社会第二次分配的作用,起到调节社会公平的作用。 现代社会是个多元社会,个人家庭收入也日益多元,财产性收入在相当一部分人群的收入中已经占到很高的比例。随着资本市场日益活跃,作为个人财产性所得的重要组成部分,股权转让通常具有转让金额大、资本升值率高的特点,是实现个人财富迅速积累的主要途径。但股权转让行为的活跃,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部分个人短期内收入增长过快,造就了一部分收入较高的人群,拉大了这部分人群与普通收入阶层的收入差距。加强这部分税收的征管工作,毫无疑问是符合《试行办法》所依据的国税局的《通知》和《公告》,更符合《通知》和《公告》的上位法《个税法》的精神,因为《个税法》的前身是《个人调节税条例》,讲究的就是高收入高税收、低收入低税收的社会公平原则。 既然《个税法》是《试行办法》、《通知》和《公告》的上位法,依照下位法(规)服从上位法的法理原则,原来按照政策规定、现在在《试行办法》中继续规定的“纯粹二级市场的买卖仍不在征税之列”,是有问题的。 因为个人在股市买卖股票盈利是一种财产性所得,依法必须纳税。一定会有人说,如果买卖亏了怎么办?那不是在股市买卖纳税就成了一种新的不公平?而且当初政策规定,二级市场股票买卖不纳所得税,就是为了繁荣投资,繁荣股市。 我们认为,财产性所得税要加强征管,个人投资也应得到鼓励。股市转让得利要纳税,但在其投资时应该得到退税。这样不仅更加公正,鼓励社会投资,而且股市也会得到一项副产品—投资者在股市中更稳定了。 当然,这对税管部门来说,工作更多更烦了。然而,方便的、委托他人代管代扣代缴的税收,不管有多好的税法,能够起到应有的调节社会公平的作用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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