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大企业涉税诉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佛国税发[2014]228号 2014-12-08 各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大企业涉税诉求管理办法(试行)》页经市国税局2014年11月28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下载:1-7 1. 大企业涉税诉求申请表 2. 大企业涉税诉求受理回执单 3.大企业涉税诉求移送单 4.大企业涉税诉求申请登记处理表 5.大企业涉税诉求征询意见单 6.大企业涉税诉求移送处理反馈单 7.大企业涉税诉求处理台账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12月8日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大企业涉税诉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大企业税法遵从度,规范大企业涉税诉求管理,增强纳税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国税发[2011]71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办法(试行)》(粤国税发[2014]173号)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大企业涉税事项协调会议制度(试行)》(粤国税发[2014]19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税诉求是指大企业在法定涉税活动中因税收法规不明确或对征收管理存有异议等具体问题而向税务机关陈述申请解决的书面请求。 第三条 涉税诉求管理遵循依法治税、分级受理、分级处理、规范高效的原则。 依法治税是指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税收执法的准确性和统一性;分级受理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根据不同情形负责受理大企业的涉税诉求;分级处理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按照自身工作职责处理涉税诉求;规范高效是指按照统一的涉税诉求管理工作程序对涉税诉求快速响应、及时处理。 第四条 涉税诉求管理分为受理、处理、回复和归档四个环节。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列名大企业(含成员企业)的涉税诉求管理。具体企业参照市国税局下发的市级列名大企业名单。 第二章 涉税诉求的受理 第六条 涉税诉求的受理渠道主要包括门前受理、税企通或投递等方式。大企业提出涉税诉求时应填写《大企业涉税诉求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与涉税诉求相应的书面资料。 第七条 大企业的涉税诉求原则上由属地税务机关受理。以下复杂性涉税诉求由市国税局大企业管理部门归口受理: (一)涉及全市范围内税收政策执行的统一性或规范性等跨区域性的涉税诉求; (二)集团内多个成员企业共有的涉税诉求; (三)属地税务机关层面难以解决的涉税诉求。 第八条 为向大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涉税诉求的受理采取首问负责制。由大企业提请涉税诉求的大企业管理部门或属地税务机关中的第一站为首问责任单位。对于不属于首问责任单位职责范围的涉税诉求,首问责任单位应将纳税人指引到涉税诉求对应的承办部门。 第九条 各级税务部门在接收大企业提交的《大企业涉税诉求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后,应进行资料审核。经审核属于受理范围的,应进行受理登记,并当场出具《涉税诉求受理回执单》(附件2)。经审核认为不属于涉税诉求的受理范围且理由充分的,应当场将申请资料退回大企业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十条 大企业向市国税局大企业管理部门提请涉税诉求的,经审核后属于一般性涉税诉求的,填写《大企业涉税诉求移送单》(附件3)移送区国税局大企业管理部门处理;经审核后属于复杂性涉税诉求的,市国税局大企业管理部门启动处理程序。 大企业向区国税局大企业管理部门提请涉税诉求的,经审核后属于一般性涉税诉求的,区国税局大企业管理部门启动处理程序。经审核后属于复杂性涉税诉求的,区国税局大企业管理部门填写《大企业涉税诉求移送单》移送市国税局大企业管理部门处理。 大企业向区国税局基层税务分局提请涉税诉求,经基层税务分局研究未能解决的,基层税务分局填写《大企业涉税诉求移送单》移送区国税局大企业管理部门处理。 接收部门应及时进行接受登记,并在《大企业涉税诉求移送单》上确认,办理资料接收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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