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清缴税费专项整治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之有关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缴税费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这次清缴的对象和范围为,哈尔滨市范围内地税机关管理的各类企业的应缴未缴税款、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税费”)。 二、各企业应按照主管地税机关的要求,务于2015年2月底以前开展自查,并如实申报、缴纳应缴未缴的税费。 三、主管地税机关于2015年3月至10月,依法进行核查、抽查、重点稽查。对纳税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企业实行“三个一批”:采取发布公告,公开曝光一批;拒不履行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一批;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一批。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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