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加强已取消4项税务审批的后续管理 2015年04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取消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审批事项后的后续管理措施,为纳税人提供便利的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范税收风险。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取消了主管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适用行业及所适用的利润率审核、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选择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和主管税务机关变更审批、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核准等4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税务总局及时修订与上述事项相关的政策文件,把该放的放到位。 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调整后的政策明确,主管税务机关要向非居民企业送达《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 取消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选择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和主管税务机关变更审批事项后,税务总局将这类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统一明确为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税务机关,增加征纳双方的确定性,更好地服务纳税人。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核准取消后,为了加强后续监管,税务总局明确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采取备案方式,备案后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应调整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未进行备案的,税务部门要告知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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