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地方税司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印花税问题的调查通知 地便函[2001]15号 2001-09-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央关于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加快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要求和国务院的指示,1999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集团公司)独家发起设立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油股份公司)。参照国际大石油公司的组建模式,石油集团公司对其直属的13家油气田企业、16家炼化、销售、管道运输等企业进行了全面重组。原有企业按照业务性质划分为核心业务和非核心业务两部分,将油气勘探、油气生产、井下作业、油气集团、储运和销售等主业中的优良资产(核心部分)在规范精简的基础上组建石油股份公司,经国家经贸委批准,于1999年11月5日正式成立;非核心部分由存续企业负责管理,存续企业是石油集团重组改制后留存的企业。 与石油股份公司相同,2000年2月25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化集团公司)独家发起设立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股份公司)。石化集团公司对其全资和控股的家油田企业、24家炼化企业、22家销售事业单位共60家单位及石化集团公司本部的主业资产和相关负债纳入股份制改组范围。原有企业按照业务性质划分为核心业务和非核心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中国石化国际事业公司、中国石化销售公司等3家全资子公司以及48家分公司;非核心部分包括原有的生产技术服务、辅助生产、多种经营及生活后勤服务等部分,由存续企业负责管理。 两大石油集团的改制,使其在纳税方面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国家在税收政策上虽已陆续出台了一些措施,解决了不少问题,但是,新的问题不断出现,需要我们尽快研究解决。我司近期拟对两大集团涉及印花税问题做一次调查,请你们抓紧收集如下资料: 一、两大石油集团所属企业改制前有关印花税征收的情况 (一)油气田、炼化、销售、管道运输等企业的法人地位、隶属关系。企业之间发生产、供、销时的依据。相互之间是否签订相关合同? (二)油气田、炼化、销售、管道运输等企业缴纳印花税的情况,税额有多少(改制前三年的纳税额)? (三)油气田、炼化、销售、管道运输等企业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是否征收了印花税?依据是什么?税额有多少? 二、两大石油集团所属企业改制后有关印花税征收的情况 (一)油气田、炼化、销售、管道运输等企业等企业的法人地位、隶属关系发生了哪些变化?企业之间的产、供、销依据是否也发生了变化?相互之间的业务往来是否签订相关合同? (二)油气田、炼化、销售、管道运输等企业缴纳印花税的情况,与改制前何不同,不同点在哪里?税额有多少? (三)油气田、炼化、销售、管道运输等企业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是否应征收印花税,征免的理由?同时测算税额有多少?重点调查销售公司的情况。 (四)股分公司与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签订合同的情况,是否征收了印花税?税额有多少? (五)石油股份公司与石化之间签订合同的情况组织专题研讨,修订相关印花税?税额有多少? 以上调查请于10月底前完成,我公司将根据调查情况组织专题研讨,修订相关的印花税政策。 总局地方税司 二〇〇一年九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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