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预缴税款台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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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7-20
摘要:预缴税款台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7号) 政策规定 政策解读 第十条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2017年5月1日起,改为跨地级市),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 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
预缴税款台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政策规定 |
政策解读 |
第十条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2017年5月1日起,改为跨地级市),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
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
由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分项目预缴税款并分别预缴,对纳税人的财务核算,以及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均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便于纳税人分项目核算,准确计算预缴税款以及应纳税额,本条明确,纳税人
必须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并要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基本涉税信息,如取得的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扣除分包款等。同时,还需要记录扣除分包款对应的发票号码、
预缴税款取得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 |
主要政策依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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