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滩电站送出工程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23号 2001-03-06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二滩电站送出工程的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对四川省电力公司通过二滩电站送出工程销售二滩电站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四川省电力公司要分别核算二滩电站送出工程销售二滩电站电力产品和其他电力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并提供具体详细有关资料。不能分别核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 二、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法规办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一年三月六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