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居民身份判断流程——以香港税收居民为例

来源:转让定价网 作者:古成林 人气: 时间:2016-03-28
摘要:税收居民身份判断流程以 香港税收居民为例 (本文节选自《企业跨境服务贸易税务指南》) 古成林 TPPERSON 按: 在该文中笔者根据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管理中的实践经验及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税收居民身份难于判断的情形,对香港税收居民身份的判断提出了自己

税收居民身份判断流程——以香港税收居民为例

(本文节选自《企业跨境服务贸易税务指南》)

古成林

TPPERSON按:在该文中笔者根据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管理中的实践经验及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税收居民身份难于判断的情形,对香港税收居民身份的判断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并创造性地提出了税收居民身份的判断流程。但TPPERSON提醒大家关注的是:2015年8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随着该办法的施行,纳税人应按《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601号文)、《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30号公告)、《关于湖北等省市国家税务局执行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股息条款涉及受益所有人案例的处理意见》(165号意见,只适用香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投资情况下认定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4号)等政策法规的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后自行申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同时该办法第七条规定:非居民纳税人需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在纳税申报时自行报送或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报送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否则将不能享受协定待遇;而2015年10月30日,香港税局官网公布了新修订的《香港居民身分证明书》申请的相关说明及申请表,自2015年11月1日起,为申请享受内地和香港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安排下的待遇而提交居民身分证明书申请,申请人不需要夹附内地税务机关发出的转介函。而且需要特别提醒注意的是:2014年以前企业到香港税局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很容易,可是2015年以来,香港税局对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的管理越来越严格,针对每一家企业的申请都会进行严格的调查和审查,如果该企业在香港没有实际经营业务、没有场地、没有人员、董事会不在香港举行、董事也不居住在香港、在香港也没有纳税等情形,香港税局就不会给申请企业开具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

正文

判断非居民企业税收居民身份是享受税收协定的前提,通常情况下只要能够取得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即可证明税收居民身份。但是当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时情况就会变得复杂,税收居民身份的判断有可能出现困难,比如非居民企业在第三国注册成立的情况等。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不能完全凭借经验盲目判断,最好能有一套比较科学严谨的税收居民身份判断流程。在本文中,作者以香港税收居民身份判断为例来说明这样一个判断流程是存在的。之所以以香港为例来说明,是因为在实践中,内地与香港之间的税收安排执行案例非常多,且香港地区由于具有低税率优势和灵活便利的公司法律,使得香港税收居民身份的类型比较丰富,因此以香港税收居民为例来说明税收居民身份判断流程。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税收居民身份判断流程与此类似。

香港居民企业的税收居民的定义和内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类似,把税收居民企业分为注册成立在香港的企业和实际管理机构在香港的企业。对于这两类企业,内地税务机关对其居民身份的认定方式是不同的。

以前,内地税务机关在认定香港居民企业身份的问题上,很多是通过采取向香港税务机关发函确认的方式进行的,这是一个非常麻烦的方法。那么,判断香港税收居民企业的身份,是否需要向香港税务机关发函呢?搞清楚这个问题有助于我们理解应该怎样判断香港企业的税收居民身份。

一、香港税收居民身份介绍

近年来,针对香港地区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管理文件经历了一些变化过程,我们首先简单的回顾一下这段变化过程。

在内的和香港的税收安排签署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03号),作为执行两地税收安排的国内法解释,文件中明确了对香港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依据。国税函[2007]403号文件中第三条第(二)款对香港法人居民做出解释,香港法人居民包括两类:

1. 在香港成立的法团公司(包括具有法团地位的公司);

2. 在香港以外成立的,但通常实际管理或控制中心在香港的法团公司,即公司整体日常业务营运的管理或施行管理层决策,或由董事会制定管理决策等在香港进行(例如外国银行设在香港的分行如并不承担该外国银行整体营运的管理和决策,不应属于享受“安排”待遇的香港居民)。

同时,国税函[2007]403号文件又写入了内地县以上税务机关向香港地区税务机关发函的规定,这样规定是为了起到慎重判断香港居民身份,防止税收安排被滥用的作用。在此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13年第53号公告(目前已废止),便利了对香港法人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工作。后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60号公告,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53号公告和国税函[2007]403号文件中关于向香港税务机关发函慎重确认香港税收居民身份的相关内容。在经历以上变化后,目前关于认定香港税收居民身份的主要文件就是国税函[2007]403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实际上,大多数情况下判断香港法人居民身份是比较方便的,因为根据香港税务机关的解释,按照香港《公司条例》(第32章)成立的具有法团地位的公司,只须向内地有关当局提交香港的公司注册登记证书副本,或商业登记册摘录的核证本,便可证明其香港居民身份,无需向本局申请居民身份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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