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购置的地块,因各种原因至今未能实际投入使用。请问,该属于无形资产的土地是否可以允许其在税前摊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无形资产应当采取直线法摊销。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2000-05-16)第二十二条“纳税人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用可以扣除”,第二十九条“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价款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之规定,你公司购置取得的土地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并可以在其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及在税前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并不以是否使用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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