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缴分两种情况: 1、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在施工当地进行预缴时,是用总包减分包,按2%进行预缴,预缴完后,向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采用总包减分包按3%在施工当地进行预缴,然后向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总包减分包3%在施工当地进行预缴后,其实回到机构所在地,理论上不会有任何税款申报。因为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和小规模纳税人共同的建筑业计税方法,就是总包减分包按3%进行缴纳,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和小规模纳税人在施工当地预缴后,向机构所在地几乎不需要进行税款缴纳,更多是进行形式上的纳税申报。 刚才讲关于预缴的计算方法,再强调一下预缴方式。 如果项目里总包减分包出现负数,相同的项目负数可以继续抵减下一期,继续预缴。在同一地区两个项目之间,一个项目出现负数,一个项目出现正数,横向里这两个项目可以互抵吗?现在可以很明确地告诉大家,这两个项目之间不允许互抵,项目和项目之间总包减分包的差额不允许互抵,但这种差额是可以就一个项目之间进行互抵。 现在政策给得很明确,甲供材可以作为投标报价的组成部分参与取费计算,但合同里要单独注明甲供材的金额,而且作为乙方代管材料,不能够作为乙方计税的基础。在营业税之下,甲供材是作为营业税的计税基础进行计税,现在可以明确地告诉大家,甲供材不会作为增值税的计税基础。 在整个报价区分过程中,能够取得的进项金额,在报价里相应地扣除掉,算出来的定额报价分析之后,将进项金额从定额报价中扣出来,形成所谓的不含税金额。 算出不含税金额之后,对于下一步报价很有用,为什么?通过不含税金额计算一个销项税金,销项税金计算出来之后,刚才说过分析出来的进项税金,销项减掉进项就是应缴税费,通过应缴税费计算整个应缴增值税附加有多少,附加最终会影响到整个利润的。原来增值税是不会影响到利润,但这里的附加会影响到利润,所以计算出来附加,现在就可以做一个最终的报价。 最终报价就是将计算出来的不含税金额(刚才分析的增值税金额)加上销项税金,加附加,就得算出来最终的报价。报价得出来之后,最终算出来的利润,与我们的定额计算出的利润和规费的利润几乎是完全一样的。这个方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在保证整个在计算利润前提下进行投标报价。实行增值税之后,报价的目的就是不能够减少在营业税下的那种利润水平。 EPC合同的认定和缴税问题 刚才我给大家留了一个问题,就是EPC合同下一步怎么认定,认定后怎么样进行缴税。 第一,EPC合同属于一种销售行为,因为毕竟这里EPC合同的三方面都是要签定一个合同当中,由一个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第二,EPC合同非常符合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EPC合同的E和C部分就是服务,P就是货物。通过这个分析, EPC合同是一个非常符合混合销售的情形。对于EPC合同,如果一旦被税务机关认定成混合销售,就是刚才提到的一票结算,是施工单位,就可能要全部采用11%的税率计算销项。如果是其他销售设备的公司或是其他材料的公司就要按照17%来缴纳增值税。 如果按照一票决算,会出现一个很大的问题。如果是建设单位,将EPC合同全部开成了施工劳务,其中的P部分有部分设备是没有办法开设备款,也只能开施工劳务,对于建设单位,也就是对于甲方来说,对于它的设备管理和核算要求,都会产生一些非常大的不确定性和弊端。如果施工单位要把EPC合同全部开成建筑劳务,对于甲方或是对于建设单位来说,可能不会同意这种操作方式。 如果不会同意这种操作方式怎么办?将EPC合同进行拆分,就是将P部分,也就是货物部分拆出来,将E和C放在一个合同里,就形成兼营合同,合同要分开注明,核算要分开核算,P部分拆出来怎么办?不能拆出来还是由施工单位进行供,还是换汤不换药,现在想到的就是P部分和建设单位、设备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目的就是更大限度地满足建设单位对于设备抵扣的要求以及对设备管理的要求,在三方合同里,施工单位仅仅是起到代购的作用,真正发生关系的还是建设单位和设备供应商之间进行合同的签订和款项的流转以及发票的传递,这里施工单位仅仅是起到代购的作用,所有的工作还是由施工单位来做,仅仅是在借算和合同签订过程中,由建设单位和设备供应单位进行相应的操作。从实质上,并不会更多地改变现在所操作的这种方式,只是在这里,要在形式上做一个变化。 上面所提到的这种形式,更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为,建设单位的设备很多,就要签订很多份三方协议,在签订过程中,可能会给建设单位带来一定的工作量和一定的资料管理需求。这可能是关于EPC合同唯一不是很妥当的处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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