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热点问答(2023年3月)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3-03-31
摘要: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印花税的减免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日期:2023-03-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第十二条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一)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四)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五)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六)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七)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八)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规定:“四、关于免税的具体情形

  (一)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

  (二)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家庭农场,具体范围为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农场生产经营为主业,以农场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

  (三)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学校,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四)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范围为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五)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慈善组织,具体范围为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六)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七)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具体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执行。”

  纳税人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事项如何办理?

  发布日期:2023-03-3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土地增值税原备案类优惠政策,实行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材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收优惠事项,应经税务机关核准。

  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如何办理?

  发布日期:2023-03-3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印花税法实施后,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继续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印花税的减免优惠政策,书立双方都可以享受吗?

  发布日期:2023-03-3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

  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可以退吗?

  发布日期:2023-03-3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八款规定,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不予退税及抵缴税款。

  境内的货物多式联运,如何确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发布日期:2023-03-3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六款规定,境内的货物多式联运,采用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以全程运费作为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采用分程结算运费的,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印花税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3-03-3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调整后计税依据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调整后计税依据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发布日期:2023-03-3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

  未履行的合同能否退印花税?

  发布日期:2023-03-3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七款规定,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企业之间的订单、要货单需要交印花税吗?

  发布日期:2023-03-3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哪些凭证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发布日期:2023-03-3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下列情形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1.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

  3.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

  在境外签订的合同需要交印花税吗?

  发布日期:2023-03-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应税凭证的标的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在境内;

  2.应税凭证的标的为股权的,该股权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

  3.应税凭证的标的为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其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

  4.应税凭证的标的为服务的,其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的办理地点?

  发布日期:2023-03-30

  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农村饮用水工程享受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需要哪些资料?

  发布日期:2023-03-30

  单位自行申报享受减免税优惠,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风力发电涉及环保税吗?

  发布日期:2023-03-30

  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风力发电者应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判断是否涉及环境保护税。

  建筑工地应缴纳环保税么?

  发布日期:2023-03-30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若纳税人在建筑工地排放固体废物、噪声、水污染物或者一般性粉尘在内的大气污染物等应税污染物,应按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哪些纳税人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发布日期:2023-03-30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环境保护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上述应税污染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什么方法计算?

  发布日期:2023-03-30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如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发布日期:2023-03-30

  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未规定相关排(产)污系数的,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固体废物税额征收标准?每污染当量多少钱?

  发布日期:2023-03-30

  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

  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固体废物中,煤矸石每吨5元,尾矿每吨15元,危险废物每吨1000元,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每吨25元。

  同一企业有多个污染物排放口,要怎么计征环保税?

  发布日期:2023-03-30

  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其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口确定。

  水污染物环保税税额多少?

  发布日期:2023-03-30

  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建议咨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

  如何确定畜禽养殖业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

  发布日期:2023-03-30

  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畜禽养殖场的月均存栏量除以适用的污染当量值计算。畜禽养殖场的月均存栏量按照月初存栏量和月末存栏量的平均数计算。

  规模化养殖的标准?

  发布日期:2023-03-30

  规模化养殖是指从事猪、牛、鸡、鸭等家禽的养户,且规模分别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第四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

  据此,建议咨询当地生态环境或者农牧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在哪查?

  发布日期:2023-03-30

  《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税收政策—税收政策库—按税种查询—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法所列附表一”中查询。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建议咨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

  需要缴纳环保税的大气污染物都有哪些类?

  发布日期:2023-03-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五、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内的污染物。

  五、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具体内容

  大气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1.二氧化硫 0.95

  2.氮氧化物 0.95

  3.一氧化碳 16.7

  4.氯气 0.34

  5.氯化氢 10.75

  6.氟化物 0.87

  7.氰化氢 0.005

  8.硫酸雾 0.6

  9.铬酸雾 0.0007

  10.汞及其化合物 0.0001

  11.一般性粉尘 4

  12.石棉尘 0.53

  13.玻璃棉尘 2.13

  14.碳黑尘 0.59

  15.铅及其化合物 0.02

  16.镉及其化合物 0.03

  17.铍及其化合物 0.0004

  18.镍及其化合物 0.13

  19.锡及其化合物 0.27

  20.烟尘 2.18

  21.苯 0.05

  22.甲苯 0.18

  23.二甲苯 0.27

  24.苯并(a)芘 0.000002

  25.甲醛 0.09

  26.乙醛 0.45

  27.丙烯醛 0.06

  28.甲醇 0.67

  29.酚类 0.35

  30.沥青烟 0.19

  31.苯胺类 0.21

  32.氯苯类 0.72

  33.硝基苯 0.17

  34.丙烯腈 0.22

  35.氯乙烯 0.55

  36.光气 0.04

  37.硫化氢 0.29

  38.氨 9.09

  39.三甲胺 0.32

  40.甲硫醇 0.04

  41.甲硫醚 0.28

  42.二甲二硫 0.28

  43.苯乙烯 25

  44.二硫化碳 20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如何申报?

  发布日期:2023-03-30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实行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根据排污许可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如实填报纳税人及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基本信息。纳税人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应税污染物的监测资料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留存备查的其他涉税资料。

  医院怎么交环保税?

  发布日期:2023-03-30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属于生活垃圾,不能享受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的优惠政策。但危险废物作为固体废物的税目,如果医院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危险废物缴税标准是每吨1000元。

  另外,如医院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应税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的规定,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第四项《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规定,(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者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类型 污染当量值 备注

  6.医院 消毒 0.14床 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照本表计算污染当量值。

  消毒 2.8吨污水 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照本表计算污染当量值。

  不消毒 0.07床 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照本表计算污染当量值。

  不消毒 1.4吨污水 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照本表计算污染当量值。

  对于车船税扣缴申报方面有何规定?

  发布日期:2023-03-30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交强险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

  各保险机构应按照本地区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向保险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结报手续,报送代收代缴报告表,报告投保、缴税机动车的明细信息。

  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可以退还车船税吗?

  发布日期:2023-03-30

  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车辆被盗之后又找回来,那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车船税?

  发布日期:2023-03-30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保险公司以什么凭证作为不代收的免税收车船税的判定依据?

  发布日期:2023-03-30

  对税务机关出具减免税证明的车辆,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对免税车辆不代收代缴车船税;对减税车辆根据减税证明的规定处理。保险机构应将减免税证明号和出具该证明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作为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是否还需要申报缴纳车船税?

  发布日期:2023-03-30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作为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1.6L以下小轿车的车船税优惠?

  发布日期:2023-03-30

  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

  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要求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号附件1。

  异地缴纳车船税,登记地是否再缴纳?

  发布日期:2023-03-30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因此,在异地已代扣代缴车船税的,登记地不需再缴纳。

  最新的车船税税法文件号是多少?

  发布日期:2023-03-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进行车船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要申报什么信息吗?

  发布日期:2023-03-30

  对首次进行车船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要申报其全部车船的主附表信息。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车船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再填报信息,仅提供相关证件,由税务机关按上次申报信息生成申报表后,纳税人进行签章确认即可。对车船或纳税人有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报。已获取第三方信息的地区,税务机关可将第三方信息导入纳税申报系统,直接生成申报表由纳税人进行签章确认。

  海事管理机构需要对免征和完税船舶代征车船税吗?

  发布日期:2023-03-30

  税务机关出具减免税证明和完税凭证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对免税和完税船舶不代征车船税,对减税船舶根据减免税证明规定的实际年应纳税额代征车船税。海事管理机构应记录上述凭证的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单位名称,并将上述凭证的复印件存档备查。

  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是否有车船税税收优惠?

  发布日期:2023-03-30

  一、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一)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

  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要求见附件1。

  (二)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

  2.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2、附件3。

  二、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二)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4;

  3.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5;

  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具体要求见附件6。

  (三)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船舶应符合以下标准:

  船舶的主推进动力装置为纯天然气发动机。发动机采用微量柴油引燃方式且引燃油热值占全部燃料总热值的比例不超过5%的,视同纯天然气发动机。

  三、符合上述标准的节能、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告。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土地增值税,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其中预收款是否含增值税?

  发布日期:2023-03-30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土地增值税,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其中预收款含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规定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3-03-30

  一、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二、纳税人安置回迁户,其拆迁安置用房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的确认,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二)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三)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利息支出如何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2023-03-30

  利息支出可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具体扣除规定如下: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政府竞拍的土地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吗?

  发布日期:2023-03-30

  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发生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应缴纳土地增值税。通过竞拍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评估价格的确定方式?

  发布日期:2023-03-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项规定,“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应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屋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计算的房屋成本价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办理时间?

  发布日期:2023-03-30

  对于符合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规定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土地增值税清算规程》中所称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日期:2023-03-30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开发成本所含的开发间接费用都包括哪些?

  发布日期:2023-03-30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

  发布日期:2023-03-30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哪些情况需要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发布日期:2023-03-30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不能取得评估价格,提供的购房发票为营改增后取得的相关凭证时,如何扣除?

  发布日期:2023-03-3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2016年第70号)第六条规定,“……(二)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三)提供的购房发票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开发费用中所含的财务费用如何扣除?

  发布日期:2023-03-31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类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如何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发布日期:2023-03-31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

  营改增后,如何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增值税?

  发布日期:2023-03-31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一条规定,“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个人出售住房是否交土地增值税?

  发布日期:2023-03-31

  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项目无法核算成本费用,怎么交土地增值税?

  发布日期:2023-03-3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核算成本费用的,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在哪里获取?

  发布日期:2023-03-3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号)第三条规定:“对于已经完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给完税证明。”因此,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获取完税证明。

  无产权房子出售,是否交土地增值税?

  发布日期:2023-03-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无法完整的提供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等开发成本的凭证或资料,这部分可以扣除吗?

  发布日期:2023-03-3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第(二)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企业在申请享受重组过程中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时,需要哪些资料?

  发布日期:2023-03-3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土地增值税原备案类优惠政策,实行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材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聘请的中介机构,中介费怎么扣除?

  发布日期:2023-03-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转让在建工程计算土地增值额,房地产开发费用怎么确定?

  发布日期:2023-03-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外地企业在南京从事房地产开发,有的由总公司取得立项批文,有的是南京分公司取得立项批文的,应向何地税务机关申报清算土地增值税?

  发布日期:2023-03-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的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座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座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未开发土地转让,土地增值税可以加计扣除么?

  发布日期:2023-03-3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六条规定:“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是否包括企业已转为自用的房地产建筑面积?

  发布日期:2023-03-3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不包括企业已转为自用的房地产建筑面积。

  房地产企业购买了土地后,对土地进行了开发,但没有正式建房,现要将土地转让,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其开发成本是否允许加计扣除?

  发布日期:2023-03-3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六条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请问您是想咨询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享受条件?

  发布日期:2023-03-31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

  1.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首次申报要办理什么?

  发布日期:2023-03-3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的规定:“一、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附件2)。《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3)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办理材料:

  一、《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2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首次申报或税源信息发生变化:《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2份

  2.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2份

  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什么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23-03-31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对哪些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布日期:2023-03-31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1.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4.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7.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供电企业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布日期:2023-03-31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国税地字第13号)规定:“一、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二、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

  三、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土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布日期:2023-03-31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布日期:2023-03-31

  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铁路企业、地方铁路企业房产、土地要交土地使用税吗?

  发布日期:2023-03-31

  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铁道部所属其他企业、单位的房产和土地,继续按税法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比照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政策执行。

  农业用地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23-03-31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军人服务社用地,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吗?

  发布日期:2023-03-31

  军人服务社用地,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需要交纳土地使用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其中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红十字会有什么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发布日期:2023-03-31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露天游泳场馆是否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发布日期:2023-03-31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的露天游泳馆,需要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暂无特定的减免优惠。

  工矿区内的油气生产、生活用地是否可以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23-03-31

  一、下列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气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

  2.企业厂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

  3.油气长输管线用地。

  二、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设施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用地,用于非税收优惠用途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

  四、除上述第一条、第二条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其他油气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内容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3-03-31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享受优惠主体为从事农业生产的纳税人。需要符合条件: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某行政村属不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发布日期:2023-03-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

  根据《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缴纳农业税的土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布日期:2023-03-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

  根据《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有困难的流通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布日期:2023-03-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税发〔1986〕90号)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的规定: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以上税务机关。

  铁路运输的托运人,需要交印花税吗?

  发布日期:2023-03-31

  铁路货运业务中运费结算凭证载明的承、托运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购置安置房源免征印花税的享受主体是谁?

  发布日期:2023-03-31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青藏铁路公司货物运输合同免征印花税优惠政策的享受条件?

  发布日期:2023-03-31

  青藏铁路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农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的政策依据?

  发布日期:2023-03-31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37号)第二条之规定,为了支持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照顾农牧业生产的负担,除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外,对其他几类财产保险合同均应按照规定计税贴花。

  购买新车除了缴纳车辆购置税还需缴纳印花税吗?

  发布日期:2023-03-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买卖合同,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

  销售不动产印花税如何计算?

  发布日期:2023-03-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

  租赁合同印花税的税率是多少?

  发布日期:2023-03-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租赁合同,税率为租金的千分之一。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购置安置房源是否有印花税的优惠?

  发布日期:2023-03-31

  对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印花税。该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3-0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未列明金额的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发布日期:2023-03-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六条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企业改制前签的合同尚未履行完要重贴花么?

  发布日期:2023-03-31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企业改制后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如何缴纳印花税?

  发布日期:2023-03-31

  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公司跟境外企业签合同,要帮境外企业代扣代缴印花税吗?

  发布日期:2023-03-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内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扣缴印花税,向境内代理人机构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资产交付地、境内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书立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涉及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计算印花税时应对什么计税贴花?

  发布日期:2023-03-31

  凡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就借款合同按所载借款金额计税贴花。

  个人出租住房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发布日期:2023-03-31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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