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前期项目规划中有一处建筑物规划是位于建筑红线内,后期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此建筑物处于建筑红线以外,现我公司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请问我公司原位于红线内现处于红线外的建筑物的成本是否可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内扣除? 回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凡按规定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准予扣除相关成本、费用。故根据您问题描述情况,红线以外的部分不能作为成本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进行扣除,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答复机构: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3-24 红线外支出能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 问题:我公司2018年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一宗国有建设用地,规划用于地产项目开发,同时与政府签订了一份宗地外河道整治协议,该项河道整治协议作为土地竞拍的条件之一。2021年9月份,我公司已经陆续投入2000万元进行河道整治,支出均已经合规发票。请问我公司已经投入2000万元支出能否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DJZ回复:贵公司2000万元河道整治支出属于红线外支出,能否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该项支出与房地产项目有直接联系;二是支出是否取得合规票据以及其他证明资料。很显然河道整治协议作为竞拍土地前提条件,构成企业摘地成本的一部分,与房地产项目直接相关,可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但是我们也看到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对于这个问题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还不统一,主要矛盾点在于如何证明红线外支出与房地产项目有联系?我们倾向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十三条的观点,在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为政府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所发生的支出,凡能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文件证明该项支出与建造本清算项目有直接关联的(含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取得相关联的),允许扣除。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不作为纳税依据!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作者:石波 时间:2021-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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