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6]310号 1996-05-31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吉国税发[1996]第113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返还已征增值税款问题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第五条法规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如果符合第二条所述条件,可以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增值税款。”是指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必须符合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法规的所有条件,才可以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增值税款或免征增值税。 此复。 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0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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