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1.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3.一般纳税人以速通卡(ETC)方式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暂凭取得的速通卡(ETC)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称速通卡发票)上注明的高速公路通行费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1)速通卡发票上单独注明高速公路通行费; (2)速通卡发票后附套印发票专用章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客户月结单》(以下称《月结单》); (3)速通卡发票与《月结单》做到一一对应,即:速通卡发票的备注栏中注明《月结单》编号、速通卡发票上注明的高速公路通行费与《月结单》上注明的高速公路通行费金额一致。 速通卡(ETC)方式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速通卡(ETC)方式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速通卡发票上注明的高速公路通行费÷(1+3%)×3%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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