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大连泽世服饰有限公司等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大连市金州区国家税务局: 你单位《关于大连泽世服饰有限公司等有关案件问题的请示》(大金国税发〔2014〕6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你单位对大连泽世服饰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的违法行为仅给予了一次行政处罚,法院判处的罚金为刑事处罚,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之间不适用一事不二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四百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据此,罚金折抵罚款无法律依据。 你单位对大连泽世服饰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的税务处理决定与处罚决定均在法院判决之前制作并送达,因此,法院判决不应当影响税务处理决定及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对大连泽世服饰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欠缴的税款和罚款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缴。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10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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