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形势不乐观,经济纠纷就多了,纠纷多了打官司也就多了,打官司多了执行也就多了,结果就是企业通过司法手段获得财产的现象就越来越多了。这不,前段时间甲企业就通过执行的方式拿到了债务人乙企业的一宗货物,可入账的时候却发愁了:只有法院文书,没有发票,问法院要发票,法院不给开。那这应收账款也冲了,货物也入库了,能不能抵扣进项呢?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客户的问题就是我们的课题,让我们来分析一下。 一 法院应该开发票吗? 答案是不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在整个裁判及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据法律授权行使公权力,并没有发生经营活动。更何况货物本来并不是法院所有,没有开具发票的道理。 二 法院文书可以用来抵扣进项吗? 答案是不能。法院虽然没有发生经营行为,但有人发生了,那就是被执行人乙企业。法院作为居中裁判者,在被执行人,也就是该货物的原产权人不履行义务的时候,通过公权力强制被执行人以货物偿还甲公司的债务,这时经营行为就发生了,应该开具发票。 甲公司没有取得发票,能不能用法院文书抵扣进项呢?答案是不能。甲企业不服气,问依据在哪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同时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很明显,法院文书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之内,不得用来抵扣进项。同样的道理,应该取得发票而未取得发票,企业所得税上也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三 那怎么办呢? 其实前文已经分析了,答案是应该由债务人乙企业开具。那既然已经到打官司的程度了,那乙企业肯定是不愿意配合开具发票的,那甲企业有没有补救的办法呢? 办法还是有的,那就是可以向乙方主管税务机关举报,因为应该开具发票而拒绝开具,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当然,既然不开发票,那有很大可能也没有申报纳税,所以如果有确实线索,也可以举报乙企业偷税。 上面我们举例用的是货物,其实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也是一样的道理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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