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2018-07-05 为了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规范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以及无法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全面、完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应纳税凭证,如实申报纳税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四)发生印花税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 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类别、计税依据、核定比例,依照《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附件一)执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算公式为:核定应纳印花税税额=核定计税依据×核定比例×适用税率。对收入、费用凭证难以查实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相关规定,直接核定其应纳印花税额。 三、纳税人对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应税凭证按第二条规定的办法计征印花税,未核定的其他应税凭证应依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计征印花税。 四、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应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印花税,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向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送达《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附件二),将核定征收的期限、应税凭证类别、计税依据、核定比例(或定额)及税款缴纳期限通知纳税人。 六、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发生但未作税务处理的事项,依据本公告执行。 附件: 1.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 2.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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