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赣财法[2019]32号 2019-03-27 各市、县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三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起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三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三、各级财政,税务,退役军人事务部们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部门配合,把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对政策执行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反馈。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19年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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